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欠款催收的实操经验,分享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对未成年人能否采取眼制高消费措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天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第16条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此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则,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应采取谨慎态度。
对未成年人慎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不得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及经济刑事案件;15+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