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欠款催收的实操经验,分享如下。
如果被执行人是开发商,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可以进行查封;
被执行人是购房者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也可以进行查封;
或者开发商已经为购房者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可以查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预售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故无法直接开展处置拍卖。
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如果被执行人与开发商的房屋预售合同被解除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候法解除对房屋的预查封措施,但可对开发商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预售房款采取执行措施;
二、如开发商同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所购买的预售房屋的,法院可开展处置工作;
三、如被执行人未交清全部购房款且开发商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不得采取预查封措施。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及经济刑事案件;15+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